202312

兴业银行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兴业银行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前提下,就借记卡的申领、使用等事宜达成本领用合约。甲方在《兴业银行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上签名或点击确认即视为甲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章程》及本领用合约。

 借记卡简介

(一)借记卡是乙方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支付工具,同时也是个人综合理财工具,不具备透支功能。

(二)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其中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统称为IC卡。乙方发行的IC卡遵循《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 0025—2013)中的一系列技术标准规范,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具体如下:

JR/T 0025.1—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部分:总则》;

JR/T 0025.3—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3部分:与应用无关的IC卡与终端接口规范》;

JR/T 0025.4—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4部分:借记/贷记应用规范》;

JR/T 0025.5—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5部分:借记/贷记应用卡片规范》;

JR/T 0025.6—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6部分:借记/贷记应用终端规范》;

JR/T 0025.7—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7部分:借记/贷记应用安全规范》;

JR/T 0025.8—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8部分:与应用无关的非接触式规范》;

JR/T 0025.10—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0部分:借记/贷记应用个人化指南》;

JR/T 0025.11—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1部分:非接触式IC卡通讯规范》;

JR/T 0025.12—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2部分:非接触式IC卡支付规范》;

JR/T 0025.13—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3部分:基于借记/贷记应用的小额支付规范》;

JR/T 0025.14—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4部分:非接触式IC卡小额支付扩展应用规范》;

JR/T 0025.15—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5部分:电子现金双币支付应用规范》;

JR/T 0025.16—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6部分:IC卡互联网终端规范》;

JR/T 0025.18—2013《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18部分:基于安全芯片的线上支付技术规范》。

后续发行卡片遵循的技术标准规范如有升级或调整,乙方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三)IC卡的有效期为八到十年,磁条卡的有效期为二十年。有效期截至卡面标注年月的最后一天。卡片有效期到期后,甲方将无法使用卡片完成POS消费交易、ATM取现和自助机具交易等需要出示卡片才可办理的交易;仍可继续办理快捷支付、网上支付等无需出示卡片的业务,以及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继续办理查询、转账、存款、国债、理财、基金、保险、银证转账等业务;也可通过柜面办理借记卡相关业务有效期届满前,甲方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四)甲方同意将借记卡中的人民币活期账户自动设置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保证其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监管机构其他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Ⅰ类户具有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取现金等功能。Ⅱ类户具有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等功能;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Ⅲ类户具有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等功能;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以及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且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但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仅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

(六)甲方借记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申请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相关要求,并保证所填写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合法。若由代办人代为开立借记卡,则代办人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借记卡申请人、本人证件及相关文件均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相关要求,保证所填写的借记卡申请人和代办人资料真实、合法,保证借记卡申请人遵守本《领用合约》的规定。

(二)甲方原则上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且处于甲方有效掌控下)用于乙方与甲方联系、确认信息和办理各项业务的默认号码。若预留非本人实名制手机号码,则应说明合理理由且该号码须方本人使用。对于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开户等合理情形的,可预留非甲方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

(三)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开立Ⅱ类户时,需满足年满16周岁的条件,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同名I类借记卡或信用卡作为绑定账户办理;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开立Ⅲ类户时,需满足年满16周岁的条件,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同名借记卡或信用卡作为绑定账户办理。

(四)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甲方在乙方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分别不得超过5个。

(五)如甲方在开立Ⅲ类户时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当甲方在乙方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甲方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乙方将中止该账户业务。

(六)为保障甲方账户的资金安全,如甲方留在乙方的资料发生变更或者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时,甲方须及时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暂停甲方所有账户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对于未及时修改个人资料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为保障甲方账户的资金安全,保证借记卡在使用时被顺利受理,甲方收妥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条签名。

(八)甲方保证借记卡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有关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借记卡采取对应的交易控制措施,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乙方发行的借记卡和网盾、令牌、SIM卡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不得利用借记卡进行洗钱、欺诈、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恐怖融资、虚拟货币炒作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收缴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非法所得、罚款、追究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甲方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乙方依规将在5 年内暂停甲方账户非柜面业务所有业务,并拒绝为甲方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甲方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乙方将加大审核力度。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开户。

1.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借记卡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借记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异常开户情形。

(十一)特别提示

如甲方作为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开立借记卡,并向乙方提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可按照法律法规及本领用合约的规定处理甲方提供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对于可能涉及的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个人信息,乙方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保障:

对于收集到的儿童个人信息,乙方除遵守本领用合约关于用户个人信息的约定外,还会秉持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存储、使用、披露。

甲方作为监护人为被监护的儿童开立借记卡时,乙方需要向甲方收集被监护的儿童个人信息,用于开立借记卡之必要。甲方作为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若儿童本人需要使用乙方的产品与/或服务,甲方应正确引导并予以监护。

儿童或其监护人有权随时查询儿童个人信息,其监护人有权随时代为更正儿童个人信息。如甲方对儿童个人信息相关事宜有任何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乙方客户投诉热线95561

 账户管理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借记卡账户均需设置交易密码,所有通过密码/短信验证码/指纹/面容ID等发出的交易指令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甲方可有效证明非本人操作的除外。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任何未使用密码/短信验证码/指纹/面容ID等进行的交易,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依据借记卡磁条/芯片/借记卡卡号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和/或依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二)甲方开户后自动享有通存通兑、柜面通、POS消费、卡内转账、电子银行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若乙方对借记卡新推出其他服务功能,除乙方规定需要到乙方柜台办理确认的以外,甲方已申请的借记卡自动享有该项服务功能。

(三)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对借记卡的消费、转账及存取现金等业务设置限额。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除受以上限额控制,借记卡同时还受制于单项业务本身的限额控制(包括甲方自行设定以及乙方根据业务特点、风险管控等因素设定的限额等)。

(四)甲方办理支付结算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妥善保管和使用票据及结算凭证,审验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乙方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不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乙方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五)为保障甲方账户的资金安全,甲方借记卡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时,甲方应尽快向乙方申请挂失或密码重置。若挂失前或密码重置前或挂失失效后(口头挂失五个自然日内有效)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由甲方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相应损失。

(六)甲方可到乙方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APP办理借记卡销户。销户前应取消借记卡的所有代理业务关系,且卡内的所有账户资金应全部支取,若有未结清账户则不允许销户。销户后,借记卡无法办理任何业务,其中销户前芯片信息可以正常读取的IC卡,由乙方将卡片剪角后交还甲方;销户前芯片信息无法正常读取的IC卡,由乙方收回并做销毁处理;磁条卡交还甲方,由甲方自行剪角作废。通过手机银行APP办理销户的,方需自行销毁实体卡片。

(七)为保障甲方账户安全,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后,可对半年(含)以上未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且余额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甲方借记卡账户暂停资金收付功能,并可对两年(含)以上未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且账户余额为零的甲方借记卡销户。如甲方仍需使用该卡,可通过乙方柜面等渠道申请恢复使用。

(八)为保障甲方账户的资金安全,甲方同意乙方对借记卡账户使用及其资金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并结合监测结果对可能导致甲方账户资金发生风险或引发账户不当使用的交易进行阻断、限制部分交易功能,调低非柜面交易限额或进而不再受理甲方的开户申请。对于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以及预留手机号与他人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或符合乙方可疑交易特征的借记卡账户,甲方同意乙方暂停该账户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如甲方需恢复该账户的相关业务,须向乙方申请。

(九)甲方应定期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对账折等与乙方核对账务。账务核对实行对账回单默认制度,即在甲方收到账务信息后3个月内未提供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视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账务记录无异议。

(十)如在乙方批处理日切期间,甲方通过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发生实际日期与乙方账务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以乙方的账务日期为准。

(十一)甲方使用借记卡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账户分级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账户余额的有关规定,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设置交易限额或限制交易笔数,并有权根据甲方的账户风险评估最新情况对账户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主要功能

(一)ATM存取款、转账和查询

1.甲方可持借记卡在境内贴有“银联”等对应卡组织标识的具有存款功能的ATM上办理存款业务。

2.甲方可持借记卡在境内外贴有“银联”等对应卡组织标识的ATM上办理取款。境内默认每日限额2万元(含)人民币;境外默认每日限额等值1万元(含)人民币。

3.甲方可持借记卡在乙方以及部分贴有“银联”等对应卡组织标识的ATM上办理转账业务。可接受转账的银行范围以中国银联公布的内容为准。通过ATM办理转账业务时,甲方可以在相关规定的额度范围或笔数内自行设定限额或笔数。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及明确提示可实时到账的情况外,甲方通过ATM转账的,乙方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乙方受理后24小时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撤销转账。

4.甲方可持借记卡在境内外贴有“银联”等对应卡组织标识的ATM上办理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二)POS消费

1.甲方可持借记卡在境内外贴有“银联”等对应卡组织标识的POS机消费。若因通讯异常、银行卡组织系统故障、银行卡组织商户培训和管理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消费障碍,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除外。

2.为便利甲方的小额交易用卡,乙方发行的带有非接标识的银联IC借记卡、美国运通IC借记卡支持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甲方在对应卡组织指定的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内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设备卡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等渠道调整交易限额或关闭小额免密功能。

3.甲方应在确保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办理消费。在输入交易密码前,应仔细核对消费金额。交易完成后,应在签购单上签名,并妥善保管签购单。对于小额免签消费,无需在签购单上签名,可根据需要向商户索取签购单。

4.甲方在办理消费时,如商户要求多次(2次及以上)输入交易密码,应确认每笔交易的结果,避免多次交易重复扣款。

5.甲方与商户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只有协助调查的义务而不承担其他责任。

(三)卡内转账

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借记卡内定活期等账户间的转账。

(四)快捷支付

快捷支付是指支付机构在事先或首笔交易时分别取得甲方和乙方协议授权的前提下,向甲方借记卡账户直接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的便捷支付业务。

(五)柜面通

甲方可持借记卡在当地加入“柜面通”网络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等业务,甲方同意遵守当地柜面通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信用卡关联还款

甲方委托乙方按信用卡账单周期将应还款项的全部或预定部分从借记卡活期账户转入信用卡账户。由于甲方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还款不成功,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指定的信用卡必须为乙方所发行。

(七)预约转账

1.预约转账是指甲方委托乙方按约定金额、时间等条件向事先约定的账户转账,并按约定的条件终止转账。

2.甲方应准确指定转入账户、转入账户开户银行和转账金额等内容,并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预约转出账户内应保持足够的余额,如因甲方指定账户错误或处于非正常状态或因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风险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八)无卡支付

为便利甲方的交易用卡,乙方发行的借记卡可选择开通无卡支付功能,甲方可通过不具备读卡功能的自助交易终端完成对交易涉及资金进行支付的业务,包括电脑、手机等渠道。甲方可登录手机银行、网银自助开通、关闭或修改无卡支付的限额

(九)精灵信使

1.精灵信使是乙方利用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为甲方提供的消息通知业务,在账户资金发生变动、预约转账自动扣款失败、交易密码输错时即会收到手机消息通知,消息通知的形式包括短信、手机银行APP消息、微信等。如仅开通短信动户通知,通知起点金额不低于100元(含);如同时开通短信及微信通知功能的客户,短信动户通知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元(含)。登录手机银行APP的用户即可获取APP动户通知。支持人民币、外币活期账户资金变动通知。甲方还可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自助设置余额超限通知、基金净值通知、贵金属行情通知等消息服务。

2.甲方需指定接收消息的手机号。若甲方指定的相关信息有误,由此产生的问题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甲方同意乙方利用精灵信使服务向甲方发送通知、通告或其他服务及营销信息。

4.甲方同意精灵信使仅作为甲方账户信息参考,不作为最终对账依据或存款证明。若由于运营商网关故障、运营商系统升级、网络信号异常、手机终端异常等一些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收到消息或消息信息错误,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因乙方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收到消息或消息信息错误,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十)网上支付

甲方凭借记卡可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的网上支付功能,并在经乙方认证的互联网商户办理电子支付。由于商品质量、送货服务等引起的相关争议均由甲方及商户自行协商解决

(十一)移动支付

1.甲方凭借记卡可申请借记设备卡用于移动支付,在移动终端设备上(手机、手表、平板电脑等)申请加载移动支付虚拟设备卡,该设备卡可在支持银联等对应卡组织非接标识的POS、ATM上,使用对应借记卡的账户、密码进行线下非接触式的消费、预授权、取现、查询等交易,同样也可以在特定的线上商户进行消费、查询等交易。

2.甲方应确保申请加载借记设备卡时,所使用的移动终端设备及借记卡为甲方本人所有,移动终端操作系统中用于管理设备的用户的ID、设备解锁屏幕的密码(含指纹)为甲方本人使用;因甲方对相关信息保管不善导致丢失和丧失控制,或对手机进行刷机操作,或对移动设备使用不善致使移动设备在不安全、遭受病毒攻击、被侵入、被监控或非法控制环境下运行,从而致使设备卡被非法使用等非乙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二)转账汇款

1.转账汇款按照是否只能向事先约定的账户转账分为定向转账和任意转账。甲方可通过乙方柜台或凭借网盾等安全认证工具在乙方指定的电子银行渠道开通转账汇款功能,开通转账功能时需同步设置相应的日限额、年限额及日限笔数;办理转账汇款交易时须使用密码、短信口令(含验证码验证、语音验证、号码认证或上行短信验证等多种形式)、网盾、令牌、人脸识别等工具或工具组合进行安全认证。

2.定向转账是指甲方经过与乙方约定,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向约定的兴业银行或他行账户转账。定向转账需要事先通过乙方柜台或凭借网盾等安全认证工具在乙方指定的电子银行渠道开通并设定转入账户和转账日限额。交易时须使用密码、短信口令、网盾、令牌、人脸识别等工具或工具组合进行安全认证。甲方必须准确指定定向转账约定转入账号、户名等内容,若由于甲方指定错误造成风险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任意转账是指通过乙方柜台或电子银行渠道向客户定向转账约定的收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任意兴业银行或他行账户转账。任意转账需要事先通过乙方柜台或凭借网盾、短信口令等安全认证工具在乙方指定的电子银行渠道开通。交易时须使用密码、短信口令、网盾、令牌、人脸识别等工具进行安全认证。

(十三)自助缴费

1.甲方成功申请自助缴费功能后,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缴纳公共事业费等。

2.甲方成功开通代缴费功能后,同意委托乙方按约定周期代扣账户资金代缴公共事业费等。

3.缴费项目以乙方当地机构公布的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提供的为准。

(十)电子现金

1.电子现金适用于小额快速支付业务,是银联IC卡特有的功能,具备脱机消费、圈存、充值和查询等功能,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交易。

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账户不得透支、不计付利息、不提取现金、不挂失。

3.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只可用于脱机消费。借记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为电子现金默认的绑定账户。

4.如卡片丢失,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卡片损坏,甲方应及时办理换卡或销户。如办理换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将在甲方领取新卡12个自然日后转入新借记卡内的补登账户;如办理销户,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将在甲方办理销户12个自然日后转入甲方指定的乙方发行的借记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退还金额以12个自然日后的清算余额为准。

5.“第4点”所述退还资金以及电子现金消费退货资金将转入借记卡内的补登账户。甲方可通过乙方渠道办理补登圈存,将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

(十)手机号码支付业务

1.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是指通过手机号码自动关联银行账户进行交易,在后续的手机号码支付业务中,只需要输入甲方的指定手机号码,即可关联银行账户完成交易。

2.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指定在乙方开立账户时预留手机号码与本人名下的账户进行绑定,进行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注册。甲方可选择绑定乙方借记卡作为甲方的默认账户,甲方亦可申请调整变更默认账户。为保障甲方账户的资金安全,甲方申请绑定的手机号码和借记卡应满足“手机号码为开户预留本人实名制手机号码条件,否则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拒绝办理该业务。甲方办理业务时须校验借记卡取款密码及其他乙方认为必须的卡片信息、个人信息(含人脸识别)和相关安全工具,通过密码发出的交易指令视为甲方本人办理。甲方将手机号码与本人名下账户绑定后,可以用手机号码关联账户办理支付业务,如转账时可输入甲方手机号码,关联甲方绑定账户向甲方转账等。

3.当关联账户销户、开户预留手机号码变更或关联账户变更时,甲方应主动向乙方申请“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注销或变更。为保障甲方的财产安全,甲方未主动发起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销户和账户变更信息,注销甲方手机号码支付业务。甲方未及时变更导致“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甲方承担因此引发的风险和损失。

4.甲方手机号码出现被他人再次注册“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时,甲方应依据乙方的短信或电话通知在乙方指定时间内携带证件和手机前往乙方柜面进行核实确认,乙方根据核验结果为甲方办理后续的“手机号码支付业务”变更或注销等。若甲方未及时更新在乙方预留手机号码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联系到甲方或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前往乙方柜面进行核实确认时,由甲方承担因此引发的风险和损失。

(十)第三方存管、外汇业务、贵金属买卖、理财产品购买等其他功能请参照乙方相关规定办理。

 电子银行

(一)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服务。乙方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取消或调整电子银行渠道功能,除乙方要求需要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确认或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确认(凭短信口令或网盾办理)的功能外,已开立的账户自动享受其余的功能服务。

(二)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可签约以下安全认证工具:

1.短信口令

1)短信口令是指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办理转账汇款、缴费、支付等业务时,乙方系统自动发送到甲方指定签约手机号的一次性随机密码。

2)甲方登录乙方指定的电子银行渠道可使用短信口令和其他安全工具的组合自助开通、关闭或修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的转账、支付、缴费等功能及限额。

3)甲方必须保证签约短信口令的手机号为甲方本人名下手机号。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4)若由于通信异常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收到短信或短信信息错误,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除外。

2.网盾

网盾是用于存放互联网银行客户身份标志并对客户发出的互联网银行交易指令进行数字加密和数字签名的安全认证工具。

3.令牌

令牌是与电子银行客户绑定的动态口令认证客户端,是通过一次一密的方式对客户发出的电子银行交易进行确认的一种安全认证工具。

(三)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转账及支付业务时,甲方可以在相关规定的额度范围或笔数内自行设定限额或笔数,不同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限额或笔数设置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四)甲方应按照乙方有关规定、操作流程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若因甲方拨打或登录非乙方认证的电子银行、下载非乙方认证的相关软件、在非安全地点或环境登录或以不符合乙方规定的流程登录电子银行造成风险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申请手机银行服务时所使用的手机号应为本人名下号码。甲方若使用非本人名下的手机号码申请乙方提供的手机银行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对其在乙方留存的手机号发出的服务指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甲方及其指定人必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指定手机号进行操作,所有使用上述手机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及其指定人本人所为,如绑定的手机号或甲方的手机被他人借用或盗用,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经电子工具及互联网络和乙方电子银行系统连接相互传送各种符号、数字、字母等形式表达履行本协议意思的电子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指令、业务交易结果等),具有与书面合同等同的效力。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一)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兴业银行服务价目表》《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目表》(以乙方网站公布的为准)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生变更时,或因经营需要,乙方将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于执行前依法按照规定提前发出公告。如变更内容涉及新增或调升账户管理费、年费、短信服务费等无论客户是否使用均将收费的项目,乙方还将通过短信、电话、APP推送等形式补充通知甲方。若甲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二)借记卡默认开通的功能中,部分功能涉及收费,以乙方网站公布的《兴业银行服务价目表》《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目表》为准。

 免责条款

(一)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等,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1.甲方账户余额不足;

2.甲方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之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4.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内容不明确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未正确按照乙方规定交易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发出交易指令;

5.发生网络、通信、供电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交易终止。

(二)如因监管机构调整业务有关规定或遇到经济、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领用合约第条所列各项业务变更或取消,乙方可按新规定执行或终止该业务,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并谨慎使用卡片、账号、密码、手机号、其他个人信息等信息资料和短信口令、网盾、令牌等安全认证工具,不得将借记卡和安全工具转借他人使用,以免被他人盗用造成资金损失风险。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账号或密码、个人信息、安全认证工具泄露或遗失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风险和损失。

(四)甲方若违反本领用合约及相关规定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办理借记联名卡等业务时,除需遵守以上条款外,同时还需遵守相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

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领用合约内容,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减轻乙方责任及个人信息处理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加黑加粗字体部分的内容。

第十条 领用合约及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如有修改、调整,乙方将通过官方网站、手机银行、网点厅堂等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渠道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领用合约、业务管理规定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甲方因对领用合约、业务管理规定的修改有异议而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乙方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销户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接受领用合约、业务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十 乙方提供的投诉渠道包括:客户投诉电话95561、乙方官网、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

第十 异议处理

(一)如果甲方对本领用合约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向乙方各营业网点或拨打乙方客投诉电话95561进行咨询或反映,或通过乙方网站、手机银行APP、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或反馈。

(二)凡因本领用合约引发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 领用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 本领用合约自立约双方在《兴业银行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或甲方点击确认并提交成功,并经乙方核发借记卡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