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个人账户开户须知

一、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自愿开立兴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个人存款账户(指存折、存单和借记卡),并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章及乙方业务规章制度。

二、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须向乙方出示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甲方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且处于甲方有效掌控下) 用于乙方与甲方联系、确认信息和办理各项业务的默认号码。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如需修改该号码请至甲方网点修改。若由代办人代为办理开户,代办人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甲方和代办人的开户证件符合实名制规定,代办人保证提供的甲方和代办人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保证告知甲方相关开户须知、章程、领用合约、业务规定、业务收费标准等。电子渠道(线上渠道,下同)的开户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三、个人存款账户分为储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只有现金存取款和本人账户之间的转账功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Ⅰ类户具有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取现金等功能。Ⅱ类户具有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等功能。Ⅲ类户具有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等功能。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需提供本人同名Ⅰ类户或信用卡作为绑定账户,且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甲方同意借记卡中人民币活期账户和人民币活期存折账户自动设置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保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使用个人存款账户。

四、为保障甲方账户的资金安全,甲方办理通存通兑或结算功能的账户,必须设置账户密码。账户密码分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电话银行渠道查询业务使用查询密码,支付业务和其他渠道查询业务使用交易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甲方须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存款凭证等个人账户资料,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甲方将账户转借他人使用或泄露个人账户资料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存款凭证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时,甲方应尽快向乙方申请挂失或密码重置,若挂失前或密码重置前或挂失失效后(口头挂失五日内有效,以自然日计算,下同)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由甲方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

六、账户在挂失、止付等非正常状态下,为保障甲方账户的资金安全,账户服务功能可能无法实现,由此给甲方带来不便或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除部分账户服务功能需要到乙方柜台办理确认手续外,甲方可享有乙方提供的账户基本服务功能,甲方在相关渠道使用并确认即视为对该项服务相关条款的认可。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各类服务新功能。除乙方规定需要到乙方柜台办理确认的以外,申请人已开立的账户自动享有新功能。

八、申请开通账户证券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基金代销、理财产品签约开户、贵金属买卖、外汇买卖、银期转账等功能时,甲方应按规定另行签订相关业务的协议。

九、甲方同意乙方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供的账户管理或其他服务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如收费项目新增或调整,乙方将按监管规定的要求以对外公告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或账户。如甲方不同意接受公告内容的,可通过向乙方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账户,如甲方未选择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账户,视为甲方已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

十、为保障甲方账户的资金安全,如甲方留在乙方的资料发生变更或者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时,甲方须及时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暂停甲方所有账户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对于未及时修改个人资料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甲方应定期主动通过乙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对账单折等与乙方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如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未对账户或交易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认可相关交易。

十二、乙方可规定、更改ATMPOS、电子银行等非柜面渠道日常服务时间,以及所提供服务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在每日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交易指令,乙方将视为下一营业日收到。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服务时间内使用服务。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如甲方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欺诈、恐怖融资、出租/出借账户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与乙方的相关协议,或存在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或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十四、为保证甲方账户的资金安全,乙方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因风险控管的需要,可以暂行停止甲方账户的支付业务、部分服务功能或在紧急情况下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的交易。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以及预留手机号与他人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或符合乙方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甲方同意乙方保留对所有账户余额为零且两年内无甲方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予以销户的权利。

十五、乙方将根据业务需要将甲方的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报送。

十六、甲方申请借记卡账户,应认真阅读借记卡章程和领卡合约,并同意遵守相关责任条款

十七、为防范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乙方对借记卡账户交易设定默认的交易限额,并可根据监管政策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甲方可按业务规定自行设定和修改具体的交易限额。

十八、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甲方所填写的书面申请资料及使用乙方服务所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的行为确认,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因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本协议自甲方在《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上签字或点击确认接受本协议,并自甲方账户开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任何条款如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